服務介紹:
已注冊商標在無正當理由的前提下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國家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后,會發信通知注冊人提供法定期限內的使用證據。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br style="box-sizing:border-box;font-size:14px;" />
服務流程:
所需資料: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2、商標代理委托書;
3、當事人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字)
注:如有其它關于該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的證據材料,亦可附加提交材料。